在商业运营中,许多公司希望为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统一的商标体系。这有助于增强品牌认知度并保持形象一致性。然而,知识产权法将每个企业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当两个法律实体就同一类商品/服务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被驳回的风险非常高。
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是提交一份同意函(LoC),即由原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以证明商标共存不会对相关各方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关键问题在于:该同意函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来消除混淆风险?
Tran & Tran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将在下文中分析与关联公司间同意函相关的核心法律问题、实际应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趋势。
1. 为什么同意书仍然不足以“解决”混淆风险?
尽管许多国家都认可同意书,但越南的实践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仍然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原因在于,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商品来源混淆的困扰。
如果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仅凭内部协议就被允许使用相似的标志,那么国家机构会担忧以下几点:
• 消费者不了解/不关心集团结构
即使两家公司属于同一集团,这一点通常也不会在标签上标明。当消费者遇到两个带有相似标志但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法人实体的产品时,他们可能会完全误解产品的生产商和法律责任方。
• 品牌质量和声誉风险
如果子公司未能保持与母公司相同的质量,整个品牌体系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意书不足以消除这种风险。
• 内部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子公司可能被出售、分拆或脱离关联。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两个相同的商标,将造成混淆的现实风险。
因此,即使有同意函,知识产权局仍然可以认定公众混淆的风险显著,并驳回申请。
典型案例:
母公司拥有化妆品商标“X”。
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申请注册化妆品商标“X Plus”。
→ 即使有同意函,知识产权局仍可能驳回申请,因为很难确定最终责任法人实体,尤其是在集团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2. 其他观点:同一集团内公司之间是否应在同意函方面更加灵活?
另一种观点认为,驳回申请过于僵化,不适合现代企业的发展。
• “家族”商标是一种常见策略
许多跨国公司为其子公司使用多个相似的商标——这是一种市场细分策略,而非“混淆”。
• 质量控制通常由母公司统一控制
在许多情况下,母公司仍然保留对其子公司品牌、质量标准和市场定位的控制权。这显著降低了混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
• 消费者的认知可能并非简单的“一个法人实体对应一个品牌”
消费者完全可以将相似的品牌视为属于同一公司的“品牌生态系统”,尤其是在化妆品、时尚、食品、科技等行业。
根据这种观点,机械地拒绝同意书可能并不反映当前的商业实践,因为品牌模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
3. 结论及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建议
缺乏明确的法规和同意书接受方面的不一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尤其是那些拥有多个使用相似品牌的法人实体的公司。
Tran & Tran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
从品牌战略规划阶段就开始评估品牌相似性。
精心构建商标申请材料,不仅要包含品牌名称,还要附上关于质量管理、品牌控制体系以及法人实体间关系的说明。
考虑选择商标变体,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被判定为混淆的风险。
如果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存在混淆风险,则应准备反驳论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