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商标注册中的黄金法则

先申请原则 (First to File),即“第一申请原则”,是2026年越南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支柱之一。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中,仅拥有创意构思或独特的商标是不够的;合法的法律所有权仅属于那些在向主管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时更加迅速的主体。在确定优先权日方面即使仅有一天的延迟,也可能导致品牌完全落入竞争对手之手,从而给财务状况和商业声誉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本文由陈与陈 (Trần & Trần) 的专家团队编写,旨在深入分析“先申请原则”的本质、重要性以及最佳应对策略,助力企业稳固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


先申请原则的法律性质

在工业产权领域,先申请原则规定:工业产权对象(通常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专利)的所有权将优先授予最先提交注册申请的人,而无论谁在实际中首先创建或使用了该对象。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0条的规定,如果不同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足以引起混淆的近似商标,针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提交了多份申请,则保护证书只能授予在所有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中,具有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

这一原则建立了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帮助知识产权局等国家管理机构根据存档的档案数据轻松确定权利人。然而,它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必须在创意形成或准备将产品推向市场时立即进行注册。档案中的优先权日是决定企业在品牌保护竞赛中地位的“生死”里程碑。


先申请原则与先使用原则的核心区别

为了获得全面视角,企业必须明确区分全球范围内并行存在的两种基本法律体系:先申请原则 (First to File)先使用原则 (First to Use)

先申请原则 (First to File)

该体系广泛应用于越南、中国、日本、欧盟(EU)以及大多数东南亚国家。其特点是法律稳定性高。保护证书是证明所有权的唯一且最强有力的证据。其优势在于行政程序明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为证明谁先使用而进行的长期诉讼。然而,缺点是它为“商标抢注”留下了漏洞,即个人为了谋利而抢先注册国外知名名称或竞争对手的名称。

先使用原则 (First to Use)

相反,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英国等国家优先采用先使用原则。据此,所有权属于在商业活动中实际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提交申请虽然重要,但不是决定所有权的唯一因素。该体系能更好地保护真实的创作者,但在维权方面存在困难,因为在发生纠纷时,需要提供极其复杂且成本高昂的使用证据体系(发票、广告、传单等)。

两种主要保护原则对比表

标准 先申请原则 (First to File) 先使用原则 (First to Use)
优先主体 最早的申请人。 最早的实际使用者。
证书价值 确立权利的最高依据。 所有权的辅助证据。
稳定性 高,关于使用证据的纠纷较少。 低,易产生优先权纠纷。
适用国家 越南、中国、欧盟、日本等。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主要风险 商标抢注 (Trademark Squatting)。 难以证明资产使用历史。

为什么企业必须优先立即提交申请

步入2026年,当数据和信息以秒为单位更新时,延迟确立知识产权等同于将企业置于被动境地。

遏制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抢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恶意行为者经常监测市场趋势、新兴品牌或准备进入越南的外国企业,以便提前为这些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当真正的企业想要经营时,他们被迫以高价买回商标,或者被迫彻底更改品牌名称。严格应用先申请原则是企业防范这些商标“偷猎者”的唯一途径。

确立排他权与竞争地位

获得最早的优先权日使企业有权禁止所有第三方在市场中使用足以引起混淆的近似标志。这是一种极其强大的竞争工具,有助于企业保持其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在营销活动中,拥有已提交申请的商标也能为客户和商业合作伙伴建立绝对的信任。

优化法律成本与时间

准备一份申请档案的成本远低于聘请律师进行追讨品牌诉讼的费用,也远低于在品牌被他人抢注后更改整个识别系统(包装、招牌、广告)的费用。先申请原则是企业长期发展中最廉价的“保险”。


例外情况与补充保护机制

尽管先申请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绝对的,但法律仍保留了一些狭窄的通道以保护公平并打击欺诈行为。

驰名商标

这是最重要的例外。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5条,被视为驰名商标的标志无需注册即可获得保护。如果竞争对手注册了一个与在越南已被广泛认可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该驰名商标的所有者有权请求撤销该证书。然而,证明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需要庞大的证据体系,中小型企业很难实现。

恶意注册 (Bad faith)

在截至2026年的最新法律修订中,针对恶意申请的机制得到了强化。如果一个主体提交申请纯粹是为了勒索、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者是基于先前的关系而盗用商标,真正的所有者可以依据“恶意”来反对申请或请求撤销证书。陈与陈的专家经常协助客户收集证据,以便在复杂的纠纷中利用这一法律空隙。

巴黎公约下的优先权

如果企业已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如美国或日本)提交了商标申请,该企业自首次申请之日起有6个月的期限在越南提交申请,并仍可享受原始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这是跨国公司进入东南亚市场时的重要策略。


对先申请原则掉以轻心带来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注册方面的掉以轻心往往会导致影响企业生存的连锁反应。

失去使用自己创建的品牌的权利

一个讽刺但经常发生的现实是,企业因商标侵权被反诉。这发生在竞争对手率先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证书的情况下。此时,即使企业是创作者和首先使用者,但由于未提交申请,他们在自己的产品上反而成了违法者。

拓展国际市场的后患

许多越南企业在向老挝、柬埔寨或缅甸出口商品时,因商标已被当地代理商或竞争对手按照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而在边境处被“拦截”。在国外追回商标不仅面临语言和法律的困难,还要承担巨额成本。因此,“先注册,后经营”的思维必须成为出口企业的指南针。


企业明智的知识产权确权战略

为了从先申请原则中获得最大利益,企业需要一个系统且果断的路线图。

提交申请前的深度查询

盲目提交申请可能会导致时间和金钱的浪费,特别是如果商标已经存在重合。陈与陈等工业产权代理机构的作用在此阶段至关重要。我们利用专业的数据系统评估保护的可能性,从而在正式提交前就设计或产品类别向企业提供必要的调整建议。

广泛申请与防御性注册

企业不应仅针对核心产品组进行注册,而应考虑为相关的产品/服务组或商标变体进行注册,以防止竞争对手在相邻市场细分中注册类似标志。这一策略有助于在主品牌周围建立一个安全缓冲区。

最大化利用国际优先权日

对于具有全球愿景的企业,密切监控《巴黎公约》下的6个月期限是维持所有目标市场优先权日的关键。越南律师与国际代表(如陈与陈在老挝、柬埔寨、缅甸的网络)之间的协调,将有助于这一过程顺利且准确地进行。


陈与陈知识产权服务介绍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素质和丰富经验,我们深信陈与陈 (Trần & Trần) 位居越南领先的知识产权公司之列。我们为客户在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提供专业的注册服务和维权执法。

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深刻理解和专家多年的实践经验,陈与陈 确保客户的知识资产在越南及东南亚国家得到保护。我们深知知识资产是任何公司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意识到在陌生的环境中进行知识资产的注册、评估、转让和维权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

因此,我们的使命是确保您的知识资产受到当地法律的充分保护。我们的律师和顾问团队具备全方位的能力,能够为生物技术、制药、电信、电子、电力和机械制造等所有行业的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著作权提供专业的保护与执法服务。


结论

先申请原则 (First to File) 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也是对企业战略思维的考验。在2026年的数字经济时代,确立知识产权的延迟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失败。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先申请原则,不仅能帮助企业保护现有资产,还能建立壁垒防止竞争对手侵占,确保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与陈与陈的专家团队始终理解企业在面对复杂法律程序时的焦虑。凭借自2013年以来积累的专注精神和专业知识,我们承诺陪伴客户走好每一步,从查询、申请到拿到正式的保护证书。让我们助您赢得先申请原则的竞赛,完整守护您品牌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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